2008年5月6日 星期二

外交豁免權

最近台灣最熱門的話題,莫過於「巴紐外交金援案」。
故事之曲折離奇,牽涉層級之高,好萊塢的編劇可能也編不出來。

(感謝扁政府,下台前還搞了一段這麼精彩的故事,突然造成藍綠和解,群起而攻…
馬英九千辛萬苦找什麼賴幸媛入閣啊!?馬英九想破頭也要達到的和解共生,一個邱義仁就搞定了…)

其中扯出一個人,柯賜海,他竟然具有巴紐駐台領事的身份!

那我就很好奇了,如果他具有領事身份,不管他怎麼弄到手的,他應該具備「外交豁免權」吧!

他為什麼還會因詐欺被起訴、判刑?

於是我花了幾分鐘時間,上網找了一下外交豁免權的定義…
在維基百科找到的定義如下:



外交豁免權
維基百科,自由的百科全書

外交豁免權,又稱外交特權,是指一國派駐外國的外交代表可享有一定的特殊權利,並豁免受所駐國家的管轄權限制。根據國際法,為了方便外交代表執行正常職務,各國根據相互尊重主權和平等互利的原則,按照慣例或有關協議,會互相授予外交豁免權。

1961年聯合國國際法委員會將習慣法整編成設定的《維也納外交關係公約》,目前世界各國幾乎都已簽署。


歷史
外交豁免權主要是在17世紀中在歐洲形成的。《維也納外交關係公約》規定外交官在從事外交任務的過程中不受迫害和不受法律制裁。假如一名外交官在他所駐的國家裡的確犯法的話,可以被驅逐。一般這些外交官需在該派遣國受法律制裁。

外交通訊一般被看作是不容受侵犯的,外交官一般允許攜帶任何文件通過邊境而不被搜查。外交郵袋也不受海關或邊防的檢查。但是近年裡由於竊聽和偵探系統的日新月異,甚至不用開啟郵袋亦能得知內容物,因此外交郵袋越來越少被使用了。

內容
外交豁免權與特權雖常視為同義,仍有些許差異。豁免權主要指刑事、行政與民事之相關豁免;特權的範圍除了不可侵犯權外,亦包括免納稅、通訊保密、及旅行自由等權利。

外交豁免權適用於任何外交代表,不論是常駐代表或臨時使節,也包括其家屬在內。然而相關特權,不一定適用於所有外文官、領事人員、職員、及其家屬,如美國的相關規定,雖符合維也納外交關係公約,對外交人員的身份別有些許差別待遇。


外交豁免權
外交豁免權的主要內容包括:

刑事裁判之豁免 可不受駐在國刑事追訴,無出庭作證之義務。
行政與民事豁免 不受強制執行及處分。
拋棄外交豁免權不可由外交人員自行決定,若經派遣國指示同意,方可拋棄。


外交特權
旅行自由權 除為國家安全之禁限區外。
通訊保密權 可採外交郵袋、外交信差等方式之保密自由通訊。
人身及財產不可侵犯 外交人員的人身及其家屬不受任何方式之逮捕或拘禁;使館官舍,包括辦公使用及館長寓邸之建物及所附土地等屬派遣國之領土、主權亦不得侵犯,且免受搜索、扣押、徵用、或強制執行。
可將派遣國之國旗、國徽於官舍、館長寓邸及交通工具上使用。
免納稅及免役務 免納關稅及其他國家、區域或地方性稅金。





不過,維基百科的說明是屬於概括性的說明,並不能解釋為什麼柯賜海不受外交豁免權的保護。
再找了一下,在下面這個網頁得到了初步的答案。


http://old.npf.org.tw/PUBLICATION/NS/093/NS-C-093-179.htm


看起來,要和巴紐建交,當初應該找柯賜海當中間人,他肯定會比金紀玖、吳思材更加賣力促成雙方建交。因為起碼要建交以後,柯賜海才能開始享受「外交豁免權」。





Thomas Hawk on 2008/05/07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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